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著力解決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為打造“五高地一示范”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目標。“十四五”期間,計劃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15萬套(間),力爭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占新增商品住房供應總量的比例達到30%以上。到2025年,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住房困難有效緩解,住房突出問題基本解決。
(三)工作原則。
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按照市場的邏輯,發揮資本的力量,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堅持“誰投資、誰所有”,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
把握標準,適度管理。堅持小戶型、低租金,采取適度約束管理,按照政府?;?、租金可承受、經營可持續的原則分類確定對象標準。
供需匹配,職住平衡。堅持需求導向,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設,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解決結構性和區域性錯配問題,有效緩解租不到與租不出的矛盾,促進實現職住平衡。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方式。保障性租賃住房采取實物供應和發放租賃補貼兩種方式??蓪⒚嫦蛐戮蜆I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閑置的安置住房、國有住房租賃企業盤活的存量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主要包括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租賃補貼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賃補貼。
(二)保障對象。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無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供應,原則上不設收入門檻。
(三)戶型面積。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以建筑面積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小戶型比例不低于80%,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已經開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可適當放寬面積標準。
(四)租金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導,按低于評估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投資或運營主體應當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結合建設方式、項目成本、區域供需、支持政策等因素,定期評估確定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金標準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下浮比例,報各區(含開發區,下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查。同一項目市場租金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同比例調整,年度租金變化不超過5%。各區投資建設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定向供應給本區域和本單位職工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投資主體自行確定具體準入條件、租金標準。在滿足本區域和本單位職工住房需求的基礎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群體供應。
正在領取公租房貨幣化補貼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賃補貼的對象,可選擇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執行。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尊重農民集體意愿的基礎上,支持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2.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準,可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支持合理利用閑置的公共設施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應當獨立成棟、可封閉管理、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不少于50套(間)。
3.在職職工超過500人或年產值達億元的重點產業企業,在符合規劃和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準,可通過新建、拆除重建、擴建等方式,將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產業園區將部分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起來,統籌中小微企業需求,統一規劃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可由產業園區管委會投資建設或與工業項目企業聯合投資建設。
4.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兩年內無征收計劃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5.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原則上年度租賃住房用地供應面積按不低于出讓住宅用地供應面積的10%確定。鼓勵在產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地鐵上蓋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財政支持政策。
1.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專項補助資金,支持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
2.在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一定比例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可統籌用于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3.各區可結合實際,加大經費保障力度,制定更為優惠的資金支持措施。
(三)稅費等支持政策。
1.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孔赓U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2.對新開工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存在混合性質情況的,應當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由供用雙方協商混合用量比例,執行分類價格。
(四)金融支持政策。
1.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
2.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
3.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
4.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5.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貸款,在實施房地產貸款管理時予以差別對待。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
(五)公共服務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按照相關規定,申領居住證和享受義務教育、醫療衛生、公積金等基本公共服務。
四、審批改革
(一)簡化審批流程。
1.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審批事項和環節,實行審批“一張表單”,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全面落實“并聯審批、限時辦結、超時默認”要求,將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時限壓縮在40個工作日以內。
2.探索以告知承諾制的方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手續。
3.探索將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為一個階段。
4.實行聯合驗收制度,全面推行“統一受理、并聯推進、一口出件”模式。
(二)建立項目認定書制度。
1.對已開工或建成的利用國有建設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的租賃住房項目,由建設主體向項目所在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區領導小組辦公室重點審查項目運營管理方案,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規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對已建成的利用非住宅改建租賃住房項目,由建設主體向項目所在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區領導小組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重點審查項目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運營管理方案,形成聯合審查意見,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規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對利用國有建設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中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賃住房項目,由建設主體向項目所在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區領導小組組織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形成聯合審查意見,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規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4.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的租賃住房項目,在回購單位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回購協議后,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審查認定,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規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5.對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的租賃住房項目,由建設主體向項目所在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區領導小組組織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形成聯合審查意見,報請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規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三)涉及工業用地的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標調整的,經綜合評估,按程序調整有關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依法辦理相關項目審批手續。
(四)建設主體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分別申請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財稅和金融等各項支持政策。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
五、監督管理
(一)嚴格項目準入。政府給予政策支持的租賃住房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持政策;未納入管理的,要退出已享受各類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政策。新開工建設的租賃住房項目,未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持政策。
(二)強化建設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執行《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建辦標〔2021〕19號)有關規定,加強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配套,提供簡約、環保的裝飾裝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具備入住條件。加強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
(三)規范運營管理。完善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建立各部門信息數據共享機制,加強項目申報、認定、建設和運營管理,實現項目審批、房源發布、準入退出、網簽備案、租金繳納等在線辦理。對于集中式項目,引導專業化規?;》孔赓U企業參與運營管理,打造安全、衛生、舒適的居住環境,提升租住品質。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單次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長不超過1年、押金不超過1個月。在滿足需求的情況下,可面向社會出租。承租人不得破壞保障性租賃住房設施設備,不得擅自裝修或者轉租、轉借,不得轉變租住用途。建立健全涵蓋建設主體、運營管理單位、用人單位、承租對象等多主體的誠信檔案,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違法建設、改變用途、提高租金等違規行為,嚴肅追責從嚴處罰。
(四)加強權屬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當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符合條件項目涉及整體轉讓的,應當報經市政府審核批準,轉讓后原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不變,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變。其中,工業項目范圍內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與生產性廠房一并轉讓,不得單獨轉讓。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設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如遇征收拆遷,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統籌指導、協調和檢查考核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要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籌集、項目審批、建設運營、監督管理等工作。各相關部門要依職責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注重協同配合和工作銜接,確保各項工作任務有效落實。
(二)落實主體責任。各區人民政府是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責任主體,要按照產城融合和職住平衡的原則,摸清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等資源。充分發揮市場力量,挖掘存量土地和非住宅房屋等要素,多渠道籌集房源,嚴格落實市政府確定的目標任務,加快解決轄區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的住房困難。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區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軌道交通、電子屏幕、小區宣傳欄等媒體,開展多層次、廣覆蓋的政策宣傳,讓廣大企業、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知曉政策規定、熟知辦理流程、防范租賃風險。發揮輿論引導作用,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情監測,嚴肅查處散布謠言、惡意炒作等違法違規行為,營造社會廣泛支持、各類主體積極參與的良好輿論環境。
(四)嚴格目標考核。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納入市政府對各區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通過多種方式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考核機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監測評價,確保各項目標任務圓滿完成。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各縣(市)可參照執行。